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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来源:中国水产学会

中国水产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9-12-24 15:42:08 中国水产学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水产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水产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中国水产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业务范围、学科设置或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国际合作、期刊编辑、业务培训和科技咨询等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学会的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科学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为“中国水产学会XXX分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工作委员会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须由学会秘书处根据学科发展和活动开展的需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挂靠在科研、推广、教育、企业等单位。挂靠单位的选定或调整由学会秘书处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八条   挂靠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为学会单位会员;

2.有较强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队伍,在全国有较高的影响力;

3.有合法且固定办公场所;

4.热心并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的活动,配备至少一名固定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5.能为分支机构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要在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半年内完成,新一届的成员名单报学会秘书处审核,由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本分支机构的全面工作;设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协助主任委员工作;设委员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原则上在挂靠单位产生,由学会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秘书处备案。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期均为五年。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素质;

2.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力,责任心强并热爱学会工作;

3.为学会资深会员。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应是下一届学会的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一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再兼任另一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依照中国水产学会章程及登记授权范围,在各自专业学科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专业的重大事项或学科发展提出报告或建议。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学会授权范围内积极推荐和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会员,会员证由学会秘书处统一颁发,所缴纳的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并出具发票,主要用于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需收费时应体现对学会会员的优惠。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不得设立下设机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如需盖章,须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使用学会印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纳入学会银行账户,捐赠票据由学会提供。学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团体的规定使用捐赠款项,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要制定工作细则,实行规范管理。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产学会章程,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每年12月中旬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对分支机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对开展工作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应在不超过15日内将本机构的组成人员情况及会议纪要报送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连续两年或届期内三次考评不达标的分支机构,学会秘书处将提出改组或变更挂靠单位意见,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开展活动、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给学会荣誉造成伤害的;

(四)擅自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发展会员的;

(六)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