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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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年1月6日 来源:2020-01-06

中国水产学会章程
2020-01-06 14:14:00 中国水产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水产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Fisheries(缩写为:CSF)。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水产及与水产有关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立足建设现代化渔业强国,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引领广大水产科技工作者积极进行科技创新,促进水产科技繁荣发展,促进水产科学普及和推广,为加速实现我国渔业现代化建设目标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学术观点自由讨论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本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具体业务上,接受农业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讲座、展览、科技考察等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水产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水产科学技术,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开展面向社会的水产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密切联系水产及与水产有关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工作者的建议、意见与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四)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水产方面的科学论证、信息咨询服务,提出政策性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任务。

(六)开展水产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国际间水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水产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发展同国外水产科技团体与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推荐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水产科技工作者。

(九)组织出版水产学术期刊、科普读物和声像制品。

(十)承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交办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普通会员: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水产或与水产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单位和科技组织管理部门,从事与水产有关的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工作者;

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活动并从事与水产科学技术有关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资深会员:

长期从事水产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经营管理等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学术水平,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

(三)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水产或与水产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

(四)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国外水产科学家或与水产相关的专家学者。

(五)单位会员:

1.地方水产学会;

2.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委托的、作为本会会员的所在省、市、自治区学会或本会分支机构审核后报本会秘书处批准。

学生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校统一审核后报本会秘书处批准。

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须直接向本会秘书处及本会分支机构申请,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外籍会员还须经中国科协备案。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和优惠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活动;

4.优先和优惠获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5.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权利外,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学考察;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论证、咨询、评审、学术讲座等活动。

(三)学生会员: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2.优先和优惠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活动;

3.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4.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四)单位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免费获得本会的一种学术期刊;

6.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7.优先承接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五)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国内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秘书处报理事长批准,予以除名。

(一)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信誉行为并坚持不改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罢免理事、监事,组成本会新一届理事会及监事会;

(四)制定、修改学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奖励和表彰事宜;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需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主办刊物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主办刊物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审议奖励和表彰事宜;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十一)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一、三、四、五、六、七、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建立理事会党委,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会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超过9人,不少于3人。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著名科学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顾问等。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社会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8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水产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